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邵胜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恢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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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恢709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邵胜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邵胜南;王英丽;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庄河大世界商业城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70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海园1栋4号、5号、6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402080A。负责人:李丽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曲宝军,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邵胜南,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英丽,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路二段1号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740844665法定代表人:刚家宏被执行人:庄河大世界商业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前进委(大世界商业城1号1-4层2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79481192X法定代表人:王长河。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诉被执行人邵胜南、王英丽、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庄河大世界商业城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0)辽028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4511359.33元,执行费47514元(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邵胜南、王英丽、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庄河大世界商业城管理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供不出被执行人邵胜南、王英丽、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庄河大世界商业城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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