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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浩、杨中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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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419号
  • 案件名称

    赵浩、杨中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赵浩;杨中永;张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419号申请执行人:赵浩,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杨中永,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艳,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浩与被执行人杨中永、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浩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史玉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铭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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