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浩、杨中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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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419号案件名称
赵浩、杨中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赵浩;杨中永;张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419号申请执行人:赵浩,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杨中永,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艳,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浩与被执行人杨中永、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浩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24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史玉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铭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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