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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远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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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995号
  • 案件名称

    湖南远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远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99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远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工业园(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对面)。法定代表人:游志鹏。被执行人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泉塘村。法定代表人:余洪。申请执行人湖南远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东昌机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远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远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99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浩审判员 何晓璐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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