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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伪祥、胡婕怡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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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2305号
  • 案件名称

    胡伪祥、胡婕怡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胡伪祥;胡婕怡;胡英姿;胡辉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2305号申请执行人:胡伪祥,女,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婕怡,女,200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胡英姿(系胡婕怡之母),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法定代理人:胡辉强(系胡婕怡之父),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英姿,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辉强,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胡伪祥诉被执行人胡婕怡、胡英姿、胡辉强人身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9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伪祥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婕怡、胡英姿、胡辉强应偿付案款61153.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并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胡婕怡、胡英姿、胡辉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婕怡、胡英姿、胡辉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胡英姿、胡辉强名下银行卡余额共计9586.35元,提取了被执行人胡辉强名下公积金11000元,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胡伪祥,依法查封了胡英姿名下在宁乡市的房产。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胡英姿、胡辉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1153.7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817元,已执行到位20586.3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曦审判员 蔡军飞审判员 周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玄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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