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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邓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27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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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27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邓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邓姣;刘丹;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巨人中小企业信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27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887762216U。负责人:陈星亮,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邓姣,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刘丹,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南岭大道11号大诚中药饮片公司14幢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67671921W。法定代表人陈茂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巨人中小企业信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五一中路129号碧云天商住楼24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40620096F。法定代表人李昌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邓姣、刘丹、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巨人中小企业信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邓姣、刘丹、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巨人中小企业信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100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辉丽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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