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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元辉、刘修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9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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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9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司元辉、刘修平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司元辉;刘修平;张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司元辉,男,1983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刘修平,男,1972年9月1日生,住丰县。被执行人:张华,女,1968年8月10日生,住丰县。司元辉与刘修平、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2)丰商初字第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司元辉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修平、张华给付人民币74917.42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华名下银行账户242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242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刘修平、张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刘修平、张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刘修平、张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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