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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7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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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7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727号之一原告: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施望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洁,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有林,江苏崇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松重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盛达冶金吊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6元、保全费353元(诉讼费合计6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胡鹤飞法官助理 汤睿谐书 记 员 汤睿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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