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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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494号案件名称
王芳、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芳;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494号原告:王**,女,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世纪豪园12号。法定代表人:吕俊浩,该公司经理。原告王**诉被告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承担。审判员 高建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超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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