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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时代同源能源有限公司、马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7执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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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7执698号
  • 案件名称

    内蒙古时代同源能源有限公司、马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内蒙古时代同源能源有限公司;马耀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0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7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时代同源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0N616YXE,住所地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创新创业基地七层1-24号。法定代表人:思广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耀,男,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时代同源能源有限公司与马耀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时代同源能源有限公司依照(2020)内0627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退赔违法所得93075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2021年6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马耀和曹凤凤共同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产权证号:蒙(2017)伊金霍洛旗不动产权第0000555号)房产一套,经查,上述房产为2017年被执行人马耀与案外人曹凤凤共同购买并非马耀挪用内蒙古时代同源能源有限公司资金所购买,故本院于2021年9月3日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经本院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2021年9月9日与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措施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时代同源能源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至今尚未执行标的为93075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令志审判员  王世雄审判员  宋奎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敬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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