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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传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1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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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1496号
  •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传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沂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传美;聂有功;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法定代表人陈效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文、聂丽丽,该行办事员。被执行人方传美,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聂有功,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18号气象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陈贵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传美、聂有功、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950522.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9月7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本地不动产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聂有功、方传美名下位于沂南县城区以西,北外环以北中国·智圣(国际)温泉城-温泉御苑C区D4号楼001铺、002铺、003铺、005铺(不动产权证号:沂房建城区字第2××5号、沂房建城区字第2××9号、沂房建城区字第2××1号、沂房建城区字第2××3号)、被执行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沂南县以西,北外环以北温泉城-温泉御苑B9#楼003铺(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沂南县不动产权第0××2号),本院已对上述财产予以查封,但上述财产均已被多次查封,且沂南县政府已派工作组进入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公司的财产及债务债权问题统一协调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暂不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故对上述查封财产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9日,本院向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及山东智圣汤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经理调查,被执行人方传美只是承名贷款,其名下房产是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本案贷款系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使用;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财产均已被多次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案件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求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950522.87元,已执行到位0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海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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