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举、杨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32执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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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32执1130号案件名称
郭德举、杨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梁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德举;杨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32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郭德举,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杨东,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郭德举与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郭德举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832执1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侠审判员 马慧颖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春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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