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方钱、刘艳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27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2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方钱、刘艳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方钱;刘艳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方钱,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刘艳平,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申请执行人陈方钱与被执行人刘艳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1022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方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艳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方钱货款人民币425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3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5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艳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刘艳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艳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点对点及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艳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艳平名下在多家银行开设了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或为零,本院未予冻结。其名下无股权、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等财产信息。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刘艳平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的汽车,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委托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法拟查封该车,但经保定市车管所反馈该车被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首封,我院属轮候查封,且该车辆已被抵押给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故未实际扣押。因网络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委托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无不动产信息。截至目前为止,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刘艳平不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刘艳平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于2020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刘艳平的出入证照宣布作废。又因被执行人刘艳平申报财产,本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方钱。陈方钱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艳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12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蒋明湄 审判员郑舒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郦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