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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志与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沪民申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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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民申363号
  • 案件名称

    王海志与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海志;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民申3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海志,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李勇兑(LEEYONGTAE)。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杰,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夏永(LEEHAYOU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兑(LEEYONGTAE),男,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杰,男。再审申请人王海志因与被申请人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盈东上海分公司)、盈东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海志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海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琼审 判 员  程 功审 判 员  范雯霞法官助理  骆 虹书 记 员  严伟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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