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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吉华强奸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鲁16刑申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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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6刑申43号
  • 案件名称

    刘吉华强奸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吉华
  • 案件缘由

    强奸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鲁16刑申43号刘吉华:你因李晨飞强奸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21)鲁16刑终177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理由:一、二审法院判决裁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之规定情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当再审改判李晨飞免予刑事处罚。李晨飞犯罪时属于未成年,根据李晨飞所犯罪行,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李晨飞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然而,一、二审法院判决、裁定罔顾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判决李晨飞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实属适用法律错误,望再审法院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李晨飞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2020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晨飞同聂晨龙等人在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田园牧歌小区7号楼1002室家中饮酒,被害人李某某及李某在对门1001室陈守政(被告人李晨飞表哥)家中吃饭。19时许,李晨飞至1001室后与李某发生冲突,李某某见状遂至对门李晨飞家中躲避。李晨飞回到家中后,见李某某坐在客厅沙发上,遂心生歹意,欲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在李某某跟随聂晨龙等人准备离开时,李晨飞将李某某关至室内,强行将其拉至卧室,不顾李某某反抗,将其推倒在床上,解开上衣,抚摸其胸部,亲吻其颈部。李晨飞欲脱掉李某某裤子时,遭到李某某激烈反抗,强奸未果。后李某某报警。案发后,李晨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强奸被害人未果经过。另查明,李晨飞出生于2002年10月25日。案发后,李晨飞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另,一审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通过以上李晨飞犯罪过程可知,李晨飞2002年10月25日出生,2020年3月5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目前李晨飞现在上海财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学习,系在校生。李晨飞犯罪应当属于未成年犯罪案件,应当适用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定罪量刑。前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解释对于什么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定罪量刑逐一作出了规定。第一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第五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依据上述规定,未成年犯罪案件,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应当对该未成年犯罪案件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这三个条件为:(1)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悔罪表现好;(3)具有六种情形之一,其中包括犯罪未遂。根据本案事实,李晨飞犯罪属于未成年犯罪无疑,且同时李晨飞已经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其一,李晨飞属于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审判决李晨飞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等,足以表明,根据李晨飞所犯罪行属于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犯罪案件,故,符合其中之一条件;其二,李晨飞悔罪表现好。起诉书及一审判决书认定李晨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这足以表明李晨飞悔罪表现好;其三,李晨飞符合免予刑事处罚六种情形之一,即具有犯罪未遂情节。这一情节起诉书、一审法院判决已经作出认定。对于前述三个条件中后面两个条件即悔罪表现好及具有六种情形之一,属于犯罪未遂,一、二审法院与公诉机关、辩护人认识一致并无异议,本案关键是对于第一个条件即“未成年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识及理解。二审法院裁定作出如下认认定: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前提是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本案李晨飞所犯强奸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裁定的认定违背司法解释立法原意,曲解和扩大了最高法院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因而,造成错判。仔细研读原文并不难得出正确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原文为“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非常清楚,即“根据未成年罪犯所犯罪行”判断是否属于“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如果属于这种情形,则应当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按照法定刑来考虑罪犯是否属于“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形,而是“根据未成年罪犯所犯罪行”来考虑,也即根据“宣告”的所犯罪行判断是否属于“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形来决定是否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并予以免予刑事处罚。二审法院裁定的认定与理解,实际是按照法定刑进行考量,即,只要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上罪名,就全部不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即使具有上述情节、即使对被告宣告刑期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有未成年犯罪均不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如果这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便形同虚设,没有规定必要;如果这样理解,明显违背司法解释立法原意,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恳望再审法院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李晨飞正当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裁定违背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判决属于错误判决。为此,我作为李晨飞母亲特请求对还在上学的儿子李晨飞给一个继续上学的机会,给儿子一个正确适用法律的机会,给人民群众一个公道的机会!恳望再审法院依法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李晨飞免予刑事处罚。本院经审查,李晨飞所犯强奸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规定,犯罪未遂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和解是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以上情节均非必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故李晨飞所犯罪行不足以认定为“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从公诉机关公诉书记载可见,公诉机关建议量刑期间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是已经考虑到李晨飞系未成年人的情节在内,不能反过来证明李晨飞所犯罪行属于“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因此,一、二审法院对李晨飞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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