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惠珍、梁卫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4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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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434号之一案件名称
邱惠珍、梁卫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邱惠珍;梁卫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惠珍,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梁卫辉,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邱惠珍与被执行人梁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做出(2021)湘1382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卫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邱惠珍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梁卫辉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23日,本院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梁卫辉的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21年8月9日,本院先后向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情况,除有公积金账户外其他反馈没有财产。2021年9月8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卫辉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的账户。2021年9月14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卫辉所有的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房屋,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于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故本院目前未能进行处置。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邱惠珍,告知其经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邱惠珍对此表示同意。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梁卫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4000元,尚未全部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德洪审判员 黄平良审判员 谭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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