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陈虎、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1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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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13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陈虎、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陈虎;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交通中路216号。负责人:龙水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平,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湖南省茶陵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陈虎,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高岭社区丽水山庄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启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虎、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湘0223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虎、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虎、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21日和2021年7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市场、车辆登记、保险等信息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虎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理财产品,证券市场账户无持有,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进行额度冻结;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虎名下有一条车辆登记信息(湘B×××××开瑞牌小型面包车一辆)系2013年注册登记,由于年数已久,无处置价值;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分别向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虎有房产注册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2021年8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劲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226082.12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周亦平书记员 谢 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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