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萍乡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688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688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萍乡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6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CHENHUANXIONG,董事长。被执行人:萍乡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法定代表人:张水明,不详。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萍乡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997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萍乡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884.3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得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商银行及中国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萍乡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胡汇哲审判员 金联涌书记员 胡 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