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汉军、刘金刚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1执恢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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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恢406号案件名称
解汉军、刘金刚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解汉军;刘金刚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1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解汉军,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执行人刘金刚,男,1989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申请执行人解汉军与被执行人刘金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92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6978元,余款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解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辽092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诗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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