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平、朱富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71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7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平、朱富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平;朱富军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平,男。被执行人:朱富军,男。关于李平与朱富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021民初2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1021民初2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何文敏书 记 员  杨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