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梅、关少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3执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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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执797号案件名称
王丽梅、关少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王丽梅;关少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3执797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梅,女,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关少杰,男,1963年5月2日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王丽梅与被执行人关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9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吉林龙潭支行,账户余额532.25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关少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在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本案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立民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朱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兆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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