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稀潺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7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3710号
  • 案件名称

    李稀潺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稀潺;李战中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3710号申请执行人:李稀潺,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李战中,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申请执行人李稀潺与被执行人李战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8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战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稀潺借款四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李战中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四万元、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战中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战中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李战中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经查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战中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日期为2021年8月6日至2022年8月5日;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冻结,应在冻结到期前一个月依法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委托上蔡县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李稀潺未实现的债权为借款四万元、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因被执行人李战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战中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终本约谈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稀潺,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京0118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稀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李战中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开学审判员  代祖勇审判员  宿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盼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