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燕、李向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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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674号案件名称
王海燕、李向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海燕;李向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8执67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深泽县。被执行人:李向军,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住深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与被执行人李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28执6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跃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曼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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