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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蒋荣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5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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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5423号
  •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蒋荣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蒋荣辉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5423号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荣辉,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蒋荣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19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荣辉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35613.93元,执行过程中受偿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116民初19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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