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锋、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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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初2625号案件名称
刘伟锋、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伟锋;黄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2625号 原告:刘伟锋,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黄**,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刘伟锋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伟锋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锋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伟锋负担。 审判员何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丽君 代书记员詹伟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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