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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锋、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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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初2625号
  • 案件名称

    刘伟锋、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伟锋;黄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2625号 原告:刘伟锋,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黄**,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刘伟锋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伟锋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锋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伟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伟锋负担。 审判员何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丽君 代书记员詹伟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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