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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淼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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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204号
  • 案件名称

    李淼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淼;刘建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04号原告:李淼,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新区。        被告:刘建华,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新区。        原告李淼与被告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李淼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淼负担。        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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