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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花、贾存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27执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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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27执373号
  • 案件名称

    彭志花、贾存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鱼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彭志花;贾存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27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彭志花,女,汉族,1965年4月出生,住鱼台县。被执行人:贾存敏,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志花与被执行人贾存敏非法侵入住宅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发出传票进行传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书面报告本人当前和一年内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经本院两次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新华审判员  董拓基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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