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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红、文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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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329号
  • 案件名称

    赵艳红、文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赵艳红;文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赵艳红,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文君,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艳红与被执行人文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文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艳红借款102120.00元及利息(以102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判决生效后,文君未主动履行义务。2021年7月2日赵艳红申请执行,要求文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582元、申请执行费147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文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21年7月2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文君有银行开户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文君名下无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暂未发现文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艳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文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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