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吴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恢1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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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恢17号之三案件名称
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吴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吴林华;方新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恢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百花路金泰广场B座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0213227803453(1-1)。法定代表人:方林洪,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林华,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新华,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吴林华、方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歙县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3日书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021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姚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炜书 记 员 姚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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