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威钢、谢乾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恢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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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恢486号案件名称
贺威钢、谢乾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贺威钢;谢乾群;谢泓泰;贺楷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恢486号申请执行人:贺威钢,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谢乾群,男,1990年2月2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谢泓泰,男,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贺楷龙,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贺威钢与被执行人谢乾群、谢泓泰、贺楷龙民间借贷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321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贺威钢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执恢48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接丰审 判 员 朱学东审 判 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 煌书 记 员 朱明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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