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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王春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湘0602民特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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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特12号
  • 案件名称

    王萍、王春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萍;王春莲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02民特12号申请人:王萍,女,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申请人:王春莲,女,193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王萍申请王春莲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申请人王萍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王春莲患有多种心肺疾病,并于2020年9月25日不慎摔跤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卧床数月,至今无法站立,有医院住院病历摘要及检查报告为证。且被申请人王春莲儿子王志敏在2020年9月18日在石门县人民医院去世,需办理相关保险事宜,对此特向贵院申请指定申请人成为母亲王春莲的监护人,以便办理王志敏工伤保险待遇偿付等事宜。特向贵院申请鉴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王萍提交了被申请人王春莲在岳阳市的住院病历摘要,入院诊断为:1.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型,心功能2级;2.脑梗死;3.多浆膜腔积液;4.类风湿性关节炎;5.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6.重度骨质疏松。申请人王萍提交了被申请人王春莲在岳阳市广济医院CT(CT2061551)检查报告示:1.考虑多发腔隙性脑梗塞,部分软化灶形成,脑白病变,脑萎缩,双侧额颞部硬膜下积液可能;2.考虑慢性支气管炎并肺气肿并双肺感染,双肺上叶陈旧性××,双侧胸腔积液;3.心脏稍大,心包少量积液,主动脉及冠脉多发硬化;4.胸椎退行性改变,不排除胸椎压缩性骨折可能,双侧肋骨多发陈旧性骨折。申请人王萍提交了被申请人王春莲在岳阳市一人民医院CT(CT2061551)检查报告单示: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疑左耻骨上、下支骨折。左腓骨上端外生骨疣。2021年8月25日,被申请人王春莲的女儿王萍申请本院委托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王春莲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8月30日,该鉴定中心做出岳巴陵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春莲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查明,申请人王萍与被申请人王春莲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王春莲的儿子王志新书面意见同意由申请人王萍担任被申请人王春莲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萍与被申请人王春莲系母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春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岳巴陵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王春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萍的上述申请有事实根据,依法应宣告王春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从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申请人王萍系被申请人王春莲的女儿,从有利于保障王春莲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本院指定王萍为王春莲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判决如下:宣告王春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萍为王春莲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干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威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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