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兆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薛永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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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839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兆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薛永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兆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薛永琪;康玉玲;张振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兆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凤城市凤凰大街(河畔新城四期交警大队对面)。被执行人:薛永琪,男性,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康玉玲,女性,1966年3月2日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张振寰,男性,1975年10月26日生,朝鲜族,住凤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城市兆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永琪、康玉玲、张振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9月19日前给付15000元,余款于2021年10月起每月给付1000元,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183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薛永琪、康玉玲、张振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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