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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星、邝夏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5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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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5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高星、邝夏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高星;邝夏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星,男。被执行人:邝夏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星与被执行人邝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星于2021年9月28日与被执行人邝夏涛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为结案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102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雅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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