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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双连、罗翠莲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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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815号
  • 案件名称

    袁双连、罗翠莲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袁双连;罗翠莲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袁双连,女,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罗翠莲,女,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袁双连与被执行人罗翠莲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2021)湘05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雨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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