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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志豪、双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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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595号
  • 案件名称

    文志豪、双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文志豪;双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595号移送执行人:双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双牌县城北开发新区。被执行人:文志豪,男,199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道县。执行被执行人文志豪罚金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2021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文志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情况;又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牌县管理部、道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文志豪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文志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数据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被执行人文志豪应履行的标的款为1000元,尚未执行到位分文。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成春林审判员 杨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祝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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