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林、赵义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82民初2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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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民初2365号案件名称
刘安林、赵义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什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安林;赵义玖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82民初2365号原告:刘安林,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平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义玖,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刘安林与被告赵义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安林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安林负担。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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