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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林、赵义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82民初2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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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民初2365号
  • 案件名称

    刘安林、赵义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什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安林;赵义玖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82民初2365号原告:刘安林,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平波,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义玖,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刘安林与被告赵义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刘安林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安林负担。审判员  梁小隆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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