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74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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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7492号之一案件名称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玉红;解广远;天津振大工贸有限公司;解广灏;李春静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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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7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被执行人: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政府旁双口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解广远。被执行人:陈玉红,女性,1962年02月19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解广远,男性,1982年10月26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天津振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村(政府旁双口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解广灏。被执行人:解广灏,男性,1971年11月30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李春静,女性,1979年05月16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玉红、解广远、天津振大工贸有限公司、解广灏、李春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津0116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玉红、解广远、天津振大工贸有限公司、解广灏、李春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玉红、解广远、天津振大工贸有限公司、解广灏、李春静支付申请人欠款1287128.8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玉红、解广远、天津振大工贸有限公司、解广灏、李春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红、解广远、天津振大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广灏、李春静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春静名下坐落于和平区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27日-2024年9月26日)。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287128.8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张 肃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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