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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74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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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74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玉红;解广远;天津振大工贸有限公司;解广灏;李春静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7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被执行人: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政府旁双口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解广远。被执行人:陈玉红,女性,1962年02月19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解广远,男性,1982年10月26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天津振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村(政府旁双口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解广灏。被执行人:解广灏,男性,1971年11月30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李春静,女性,1979年05月16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玉红、解广远、天津振大工贸有限公司、解广灏、李春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津0116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玉红、解广远、天津振大工贸有限公司、解广灏、李春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玉红、解广远、天津振大工贸有限公司、解广灏、李春静支付申请人欠款1287128.8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玉红、解广远、天津振大工贸有限公司、解广灏、李春静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一九六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红、解广远、天津振大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广灏、李春静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春静名下坐落于和平区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27日-2024年9月26日)。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287128.8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张 肃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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