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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彬、余成海等相邻通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3民初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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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民初2223号
  • 案件名称

    王成彬、余成海等相邻通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成彬;余成海;余成金
  • 案件缘由

    相邻通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3民初2223号原告:王成彬,男,生于1975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敏,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成海,男,生于1969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余成金,男,生于1974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王成彬与被告余成海、余成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成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成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琳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瑞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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