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彬、余成海等相邻通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3民初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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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民初2223号案件名称
王成彬、余成海等相邻通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成彬;余成海;余成金案件缘由
相邻通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03民初2223号原告:王成彬,男,生于1975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敏,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成海,男,生于1969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余成金,男,生于1974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王成彬与被告余成海、余成金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成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成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琳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瑞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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