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建军、吴成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恢4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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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恢404号之一案件名称
廖建军、吴成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廖建军;吴成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恢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建军,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六亩塘镇牛角石居委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宿舍。被执行人吴成分,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安平镇石牛村三组02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建军与被执行人吴成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382执恢404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达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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