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云先、杭州恐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898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8982号之一案件名称
潘云先、杭州恐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潘云先;杭州恐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赵凤阳;谢桂贤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898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潘云先,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伦,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恩武,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恐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419204978,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农业大厦2幢6层。 法定代表人:谢桂贤,总经理。 被告:赵凤阳,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被告:谢桂贤,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良军,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云先诉被告杭州恐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赵凤阳、谢桂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云先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杭州恐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潘云先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恐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赵凤阳、谢桂贤的本诉,及被告杭州恐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原告潘云先的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潘云先撤回对杭州恐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赵凤阳、谢桂贤的本诉; 二、准许杭州恐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潘云先的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6953元,减半收取3476.5元,财产保全受理费5000元,合计8476.5元,由潘云先负担;反诉受理费12196元,由杭州恐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利明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周淑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爱国、廖巨日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4执恢201号 下一篇 廖建军、吴成分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恢40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