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雷、欧阳康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02执3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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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2执3664号案件名称
李旭雷、欧阳康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旭雷;欧阳康杰;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02执3664号申请执行人:李旭雷,男,1989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明光市。申请执行人:欧阳康杰,女,1992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明光市。被执行人: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E2NA14,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襄河路269号琅琊区工人文化宫四楼。法定代表人:夏向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旭雷、欧阳康杰与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鸿坤国建置业有限公司24739.96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靖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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