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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盈达纸业经销处、林博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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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911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市昌邑区盈达纸业经销处、林博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市昌邑区盈达纸业经销处;林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911号申请保全人:吉林市昌邑区盈达纸业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统泰新物华五金机电批发城B座二层东04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宇。被保全人:林博,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保全人吉林市昌邑区盈达纸业经销处与被保全人林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吉林市昌邑区盈达纸业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林博在银行的存款27,30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吉林市昌邑区盈达纸业经销处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林博银行存款27,308.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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