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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会、庄继超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2民初5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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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民初5709号
  • 案件名称

    王荣会、庄继超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荣会;庄继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2民初5709号原告:王荣会,女,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春,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林,男,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庄继超,男,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旨忠,东海县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荣会诉被告庄继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0减半收取2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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