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会、庄继超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2民初57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民初5709号案件名称
王荣会、庄继超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荣会;庄继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2民初5709号原告:王荣会,女,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春,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林,男,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庄继超,男,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旨忠,东海县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荣会诉被告庄继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0减半收取27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丹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光明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皖0822刑初210号 下一篇 陈亮、叶建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2民终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