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立泰钢铁有限公司、贺菲等陈涛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17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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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1727号之一案件名称
新疆华立泰钢铁有限公司、贺菲等陈涛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新疆华立泰钢铁有限公司;贺菲;陈涛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1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立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638号苏州花园小区15幢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姜文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焱,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贺菲,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陈涛,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立泰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涛、贺菲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4月1日在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2021年4月1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8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账户进行查询; 3.本院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第六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昌吉不动产的登记中心、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陵水黎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临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我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向我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永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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