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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呈轶、龚家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5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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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5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呈轶、龚家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呈轶;龚家财;龚欢;潘仁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呈轶,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龚家财,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龚欢,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潘仁华,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李呈轶与被执行人龚家财、龚欢、潘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肖 睿代理书记员  高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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