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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县超益经营部、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6民初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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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民初412号
  • 案件名称

    古丈县超益经营部、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古丈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古丈县超益经营部;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6民初412号原告:古丈县超益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岩头寨镇野竹村。经营者:张超益,住湖南省古丈县。被告: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岩头寨镇野竹村。法定代表人:柳斌,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杨涛,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超,男,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系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工作人员。原告古丈县超益经营部与被告湖南汉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古丈县超益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古丈县超益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古丈县超益经营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龙元渊人民陪审员  张文政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 义书 记 员  田 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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