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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溪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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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初2023号
  • 案件名称

    刘溪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溪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初2023号起诉人:刘溪,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新宁县。2021年9月8日,本院收到刘溪起诉状。刘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刘溪与刘金飞离婚;二、判决婚生子刘宇轩随刘溪生活,由刘金飞承担抚养费;三、由刘金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刘溪与刘金飞于2011年5月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儿子刘宇轩。双方婚后感情不佳,2019年起开始分居至今,故刘溪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作出(2021)湘0528民初112号民事判决,驳回刘溪的诉讼请求,刘溪于当天领取了判决书,刘金飞于2021年4月28日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判决书。刘溪又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小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 耘书 记 员 汪方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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