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溪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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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初2023号案件名称
刘溪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溪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8民初2023号起诉人:刘溪,女,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新宁县。2021年9月8日,本院收到刘溪起诉状。刘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刘溪与刘金飞离婚;二、判决婚生子刘宇轩随刘溪生活,由刘金飞承担抚养费;三、由刘金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刘溪与刘金飞于2011年5月结婚,婚后两人生育儿子刘宇轩。双方婚后感情不佳,2019年起开始分居至今,故刘溪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作出(2021)湘0528民初112号民事判决,驳回刘溪的诉讼请求,刘溪于当天领取了判决书,刘金飞于2021年4月28日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判决书。刘溪又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小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 耘书 记 员 汪方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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