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合伙企业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4执恢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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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恢310号案件名称
王丽、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合伙企业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丽;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案件缘由
合伙企业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4执恢310号王丽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入伙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入股金5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256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将债权本息折价入股至被执行人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被执行人已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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