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阳、冯桂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3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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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371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阳、冯桂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阳;冯桂莲;什邡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阳,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倩,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桂莲,女,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什邡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周阳与冯桂莲、什邡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川0106民初15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657,857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冯桂莲银行账户,并划拨了7,640.7元(按比例扣除执行费50元)。经调查,现被执行人什邡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进行破产程序,被执行人冯桂莲无相关股权、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故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忠审判员 欧阳大伟审判员 杨 晓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 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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