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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盗窃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更2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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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刑更2009号
  • 案件名称

    王立盗窃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立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更2009号罪犯王立,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出生地辽宁省营口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了(2005)营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4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2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6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王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罪犯王立获得表扬奖励7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08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震审 判 员  孙洪成审 判 员  秦艳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权红霞书 记 员  孟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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