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宇、李光芬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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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0186号案件名称
廖宇、李光芬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廖宇;李光芬;兰山区光芬百货店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0186号原告:廖宇,男,200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李光芬,女,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兰山区光芬百货店,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往东80米沿街。法定代表人:李光芬。原告廖宇诉被告李光芬、兰山区光芬百货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原告廖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宇负担。审 判 员 李亦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杨 婧书 记 员 刘 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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